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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币利息:MiCA第50条予以禁止,且256欧元起征收借贷收益税

欧盟稳定币:零利息、监管红线与税务处理 在欧盟,稳定币不产生利息,至少发行方不会支付利息。《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第50条明确禁止电子货币代币(e-money tokens)的发行方授予利息,第40条对资产参考代币(asset-referenced tokens)也划定了同样的界限。如果平台仍在USDC或欧元稳定币上显示收益率,这笔钱并非来自代币本身,而是来自将代币投入使用的第三方。这一区别决定了出问题时谁对你负有债务,以及税务机关如何界定收入性质。 MiCA第50条禁止发行方为电子货币代币支付利息 MiCA(正式名称为关于加密资产市场的欧盟法规2023/1114)将稳定币分为两类。电子货币代币追踪单一法定货币,例如欧元或美元;USDC和EURC属于此类。资产参考代币则挂钩一篮子多种货币、商品或其他资产。 对于第一类,第50(1)款用一句话解决了问题: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方不得授予利息。该条款不影响2009/110/EC号《电子货币指令》第12条的规定,该指令已对传统电子货币施加了相同的禁令。法规的序言也阐明了目的:此类代币作为价值储藏手段的功能应逐渐消退。支付代币应仅作为支付手段,而不应变成储蓄产品。 这是一条非常严格的规则,无论市场利率处于何种水平都适用。发行方确实从其储备金中获利,因为他们投资于支撑代币的欧元或美元。欧洲法律禁止将这些收益分配给持有者。 基于持有期的折扣也被视为利息 同一条款的第3款确保禁令无法通过重新标签来规避。利息涵盖任何与持有者保留代币的时间长度相关的报酬或其他利益。净补偿付款和具有等同于利息效果的折扣被明确提及。无论利益是来自发行方本身还是第三方,是直接附加在代币上还是通过其他产品的定价产生,均无区别。 在实践中,这比标题暗示的范围更广。忠诚度计划中余额放置时间越长奖励越多,这与公开报价的利率受同一规则约束。基于账户平均稳定币余额的费用减免也同样适用。关键在于与持有期的联系,而不是产品页面上的措辞。 第40条为资产参考代币划定了相同的界限 对于第二类,规则位于第40条,措辞几乎相同:资产参考代币的发行方不得授予利息,围绕持有期构建的定义同样适用。细节上有一个区别:第40条没有引用《电子货币指令》,因为这些代币不是电子货币,且该指令从未涵盖它们。但对于持有者而言,结果是一样的。 利息禁令同样适用于交易所和托管方 第50条第二款将另一组主体纳入义务范围: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即拥有MiCA授权的交易商、经纪商和托管方。在为电子货币代币提供服务时,他们也不得授予利息。因此,该规则直接作用于零售投资者实际存放余额的地方,即交易平台的账户。 关于欧洲持牌平台还需履行哪些义务,请参阅我们关于加密货币公司MiCA义务的页面。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何处存放您的欧元余额,由市场监管机构ESMA于2026年10月单独回答;详情见我们关于“加密货币交易所中的欧元余额”的文章。 最大稳定币面临MiCA监管截止日期 截至2026年11月12日,部分监管权移交给欧洲银行管理局(EBA)。自2026年10月14日起,USDC已处于分裂监管之下。 2026年10月14日,欧洲银行管理局将稳定币USDC归类为欧盟首个“重要电子货币代币”。其在欧盟的发行方为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 Europe SAS。在全联盟报告的45种电子货币代币中,第一种现在获得了这一地位。 自2026年11月12日起,两个机构将分担工作。EBA接管自有资金、资产储备、流动性要求以及恢复和赎回计划的直接监督。法国审慎监管和保护协会(ACPR)仍负责治理、合格持股、适当性评估、外包和利益冲突。分类过程详见我们关于“EBA对USDC的监督”的文章。 对于利息问题,这种地位的意义超出了一开始的表面看法。对自有资金和储备更严格的要求正好涵盖了发行方可能从中支付任何东西的资金池。储备运行得越紧密,留下的收益空间就越少,而且根据第50条,发行方无论如何都不允许分配这些收益。 稳定币的收益来自借贷,而非发行方 如果发行方不能支付利息,那么一些平台显示的稳定币余额收益从何而来?收入产生于更远的环节。你的稳定币被借出、存入信贷协议或交给交易对手,利息来自借款方。发行方置身事外,代币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收益。 这就是为什么此类优惠几乎总是被称为借贷、赚取或储蓄,而不是计息账户。在法律上,背后是与第三方的信贷交易,而不是银行存款。要了解机制如何运作,请参阅我们关于“加密货币借贷及利息产生”的文章。哪些稳定币在欧洲发挥作用,请参见我们的“稳定币概览”。 在借贷中,投资者承担平台违约风险 利息与借贷回报的区别决定了出错时的责任归属。欧元银行存款受法定存款担保保护。借出的加密资产没有同等保障:如果对方失败,你的索赔价值仅取决于债务人。再加上代币本身的风险,它可能会失去与参考货币的联系;早期发现脱钩迹象的方法见我们关于“识别脱钩”的文章。 营销文案中很少提到另一层风险。许多收益产品将资金转交给客户从未听说过的协议或合作伙伴。要判断收益,请问清楚最终端是谁,以及如果该合作伙伴失败会发生什么。在这些结构中,完全损失是可能的。 我们的评估:利息禁令的保护作用超过字面含义 根据MiCA,电子货币代币持有者有权随时按面值赎回代币;承诺额外利息的发行方必须在储备金中承担风险,而这恰恰危及了这一索赔。另一方面效应相反:禁令并没有终结对收益的追求,而是将这种追求推向了受监管空间之外,进入了既没有赎回索赔也没有存款担保的借贷产品中。这两点都有据可查。赎回索赔规定在法规中,而转变可以从那些在法律看来是贷款但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赚取”和“储蓄”的服务提供商的产品名称中读出。 借贷收入归入德国所得税法第22条第3款 在德国,稳定币在税务上被视为其他资产,而非货币。因此,来自借贷它们的收入归入《所得税法》第22条第3款下的“服务收入”,按个人税率征税,而不是投资收入的固定比例预提税。联邦财政部在2025年3月6日关于某些加密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函中确认了这一处理方式。 重要的是收入到达你的时刻及其当天的欧元价值。每周或每日领取的人一年内会收集到大量单独的收据,并在年底汇总。因此,仅显示收盘余额的平台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进行报税。 €256的阈值适用于整个日历年度及所有服务总和 第22条第3款包含其自身的阈值,法定措辞简要:如果此类收入在日历年度内少于€256,则无需缴纳所得税。这个数字在实际中有三个特性: 首先,这是一个豁免限额,而非扣除额。€255及以下全部免税;达到€256时,全额变为应税,而不仅仅是超过线的部分。其次,限额适用于日历年度,而非单个平台;如果在三个提供商处各赚取€100,总额€300将超过限额。第三,同年来自其他服务的收入也计入其中,例如偶尔的经纪费。 此类收入的亏损不能抵销工资,也不能抵销资本利得。法律只允许将其与来自其他年份的同种收入相抵销。 对于报税表,每一笔收据都要以其入账当天的欧元价值计算,而不是12月的收盘余额。 兑换稳定币构成所得税法第23条下的处置行为 除了收入之外,还有第二层:代币本身。将比特币兑换为USDC,或将USDC换回欧元,在税务上构成《所得税法》第23条下的处置行为。如果购买和销售之间不超过一年,收益需纳税;之后则不需要。在稳定币本身通常很少产生收益,因为其价格波动很小;而在被兑换走的硬币上,往往会产生大量收益。 这里容易丢失两点。第23条有自己的阈值:如果此类交易的总收益在日历年度内低于€1,000,则保持免税。此外,如果资产在任何日历年度中被用作收入来源,法律将一年期限延长至十年。 第二条规定让多年来借贷或质押硬币的投资者感到不安。联邦财政部在2025年3月6日的通函中指出,质押和借贷不延长一年期限。收到的收入改为从入账之日起开始一个独立的一年期限。对于持有者来说,这意味着借出的稳定币在一年后免于处置税,而其持续产生的收入永远不免。 稳定币利息:€256阈值,但发行方无收益 法律立场比许多提供商的产品页面更清晰。代币本身不产生任何东西,借款人确实产生东西,税务机关对两者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下三步带来秩序: 确定谁支付收益。如果条款说明是借贷、赚取或储蓄,你是在将代币借给第三方。平台在欧洲是否为此获得授权,可在我们关于“受监管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比较”中查找。 分别记录每笔收据。日期、金额以及入账当天的欧元汇率都应记录在案,因为€256的限额在所有平台之间共同适用。哪些程序会自动记录这些内容,请参见我们的“加密货币税务工具和投资组合跟踪器”概览。 将余额与信贷业务分开。你不用于借贷的部分也不必留在提供商处;自我托管可以将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排除在外。相关设备可见于我们的“硬件钱包比较”。 (截至2026年10月20日。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价格和费用结构会发生变化;购买前请与提供商核实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