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日,常某向晋某出具借条,约定向晋某借款1个比特币,应于7月3日归还。
借条约定:实际归还日若币价高于出借日,则按实际偿还之日比特币价值或等值人民币还款;若币价低于出借日,则归还出借时等值USDT或人民币;如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 支付罚息。
晋某于当日通过币安网交付1个比特币给常某。另查明,晋某共使用22.82万元人民币通过币安网购得1.14个比特币。
常某未按期归还。晋某起诉请求判令常某返还1个比特币,并赔偿逾期损失;如不能归还比特币,则按判决生效之日币安网显示的比特币与人民币换算比例赔偿。
二、争议焦点
1. 借条中“以价高者为准”的还款约定是否有效?
借条约定还款时以出借日与返还日比特币价格的较高者为准——币价上涨时按市价还币或人民币,币价下跌时按出借日等值USDT或人民币归还。这一约定实质上是保证出借人不承担币价波动风险、独享上涨收益。该约定是否因涉及变相虚拟货币兑换而无效,是本案的首要争议。
2. 虚拟货币无法返还时,损失应按何种标准认定?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常某客观上无法返还比特币。此时晋某的财产损失应如何计算——是按比特币的市场交易价格赔偿,还是按晋某当初取得该比特币的实际成本赔偿?在虚拟货币境内禁止流通、缺乏合法定价机制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成为裁判的核心难点。
三、裁判要点
(一)借贷约定无效:实质为虚拟货币兑换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还币的约定显示晋某不承担虚拟货币价值波动的损失,以出借日或返还日虚拟货币价高者为准偿还相应虚拟货币或人民币,相当于保证晋某享受虚拟货币价值波动收益。如归还等值人民币,则实质是进行了虚拟货币兑换,该返还约定无效。
(二)合同无效后,无法返还虚拟货币的应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后,一方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客观上本案无法返还虚拟货币,对于返还虚拟货币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常某应赔偿晋某的财产损失。
(三)损失按取得成本认定,而非市场价格
由于虚拟货币在我国禁止流通,无市场价格和合法定价机制,无评估基础。因此应以晋某取得虚拟货币的成本价认定其损失。
晋某共使用22.82万元购得1.14个比特币,折合单个比特币成本价为19.96万元。晋某甘冒风险在境内禁止的交易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并交付他人,应自行承担该交易平台定价超出法院认定价值的损失风险。
(四)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属性
法院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和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属于民法上的财产。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应根据具体的合同性质判断是否支持返还请求权或赔偿损失请求权。
四、判决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1. 常某赔偿晋某取得1个比特币的对价人民币19.96万元;
2. 驳回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返还比特币及按市场价格赔偿的请求)。
2026年8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2025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本案入选。
五、典型意义
1. 虚拟货币具有网络虚拟财产属性,受民法保护
本案裁判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和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属于民法上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网络虚拟财产,其财产属性应当得到承认。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虚拟货币占有人无法返还虚拟货币的,应赔偿权利人损失。这一认定为虚拟货币相关民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前提。
2. 虚拟货币借贷中“锁定收益”的约定无效
借条中“以价高者为准”的还款约定,实质是保证出借人享受币价波动收益,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交易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应根据具体的合同性质判断是否支持返还请求权或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一裁判规则有效防范了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变相金融投机、规避风险的行为,与金融监管政策保持了一致。
3. 损失认定:取得成本而非市场价,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在虚拟货币禁止流通的背景下,虚拟货币的价值确定在境内缺乏法律认可的方案。将权利人取得虚拟货币的对价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法院同时指出,如不能返还虚拟货币,需与金融监管政策协同,适当确定损失赔偿的标准。这一裁判思路既避免了因缺乏定价机制而无法救济的困境,也防止了通过司法裁判变相承认虚拟货币市场价格的风险。
4. 为虚拟货币纠纷审理提供规则参考
本案判决既与金融监管政策保持了一致,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对虚拟货币纠纷审理规则具有参考价值。广东高院将本案纳入2025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体现了司法对新型财产纠纷的积极回应,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框架。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南方都市报2026年8月29日报道(记者赵青、通讯员全小晴、赵莎莎)、广州日报新花城2026年9月4日报道(记者章程、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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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鲁锐
审核:赵自轩
本文作者
| 赵自轩 法学博士 西南政法大学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 |
职务身份
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研究员、比较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理事。兼职律师,京师(重庆)数字经济法律研究院院长,京师律所(全国)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律专业委员会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中心主任。
学术研究
长期从事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及数字法教学科研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数字资产确权与流转、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数据隐私保护。出版专著2部、译著1部,在《法学评论》《东方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及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十余项。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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