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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征求意见稿:禁止隐藏式车门把手,关键功能保留实体操纵件

四部委征求意见稿:禁止隐藏式车门把手,关键功能保留实体操纵件

10月10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对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实施全面强化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禁止配备全隐藏式车门把手;灯光、雨刮、除霜除雾等关键驾驶安全功能在采用虚拟操纵件的同时,必须保留实体操纵件;折叠显示屏、柔性显示屏被明确禁止;行车时不得使用"零重力"座椅、旋转座椅或座椅放倒成床等功能。

在时间节点上,自2027年1月1日起,涉及创新设计的新申报车型须提交额外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已获批车型须在2027年7月1日前完成补充申报,逾期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须立即停产并启动召回程序。

禁止全隐藏式门把手,关键功能须保留实体操纵件

征求意见稿中《汽车产品创新设计技术指南》明确规定,禁止配备全隐藏式门把手。采用门把手创新设计的产品,须按照《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GB 48001)等要求,充分验证车门把手在极端环境中的功能稳定性和紧急情况下的可操作性,并具备机械冗余设计和手部操作空间。

在操纵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挡位、灯光、喇叭、前风窗玻璃除霜除雾、前风窗玻璃刮水器、车窗升降、辅助制动、应急制动手刹、驱动系统电源切断装置和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激活等功能,均须配备实体操纵件,并纳入新增技术参数申报范围。

对于采用虚拟操纵件(触摸按键、压感按键等)替代传统物理按键的产品,须完成触控可靠性、防误触性能、反馈清晰度等评估验证。汽车应急逃生装置、应急制动装置、驱动系统电源切断装置等涉及安全的应急操纵件,必须具备实体操纵件和醒目标识,便于应急操作。

折叠屏、柔性屏被禁,显示屏娱乐功能受限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采用折叠显示屏、柔性显示屏。对于采用中控娱乐屏、大面积显示屏、复杂抬头显示的产品,须评估信息呈现对驾驶安全的影响,以及极端环境场景下的功能可靠性,并进行碰撞安全评估。

新增技术参数申报项目中,要求企业填报中控显示屏娱乐功能的限制使用场景,以及是否配备组合驾驶辅助信号灯等信息。

座椅创新设计须受技术手段限制,行车时禁用特定功能

针对当前市场上广泛推广的大角度座椅("零重力"座椅)、旋转座椅及座椅放倒成床功能,征求意见稿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手段限制座椅使用场景,行车时不可使用上述功能。

相关产品须完成座椅防夹安全性、碰撞安全性、调节机构锁止可靠性和防止误触其他操纵件等评估验证。同样,采用升顶座舱结构的产品,行车时亦不可使用升顶座舱功能,须通过技术手段加以限制,并完成防夹安全性、碰撞安全性、防风等评估验证。

新型交互方式受限,非驾驶人不得操控关键功能

对于采用语音交互、手势交互等新型人机交互系统的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及关键驾驶安全的功能,如开启/关闭除霜除雾、前照灯、雨刮、车门、前机盖等,不得允许非驾驶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通过语音交互或其他新型交互方式直接操控。

新增技术参数申报项目中,要求企业填报防止语音等新型交互方式误操控车辆关键驾驶功能的情况,包括有效交互区域、语料识别、指令确认机制等内容。

研发测试验证门槛全面提升,环境适应性验证不少于一年

征求意见稿中《汽车产品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规范》要求,汽车生产企业须在申报《公告》产品准入前,完成综合可靠性与耐久性、结构可靠性、软件功能可靠性、环境适应性、采暖与制冷、防护性能与密封性等方面的测试验证。

具体要求包括:综合可靠性与耐久性验证须完成不低于30000公里的可靠性验证试验;环境适应性验证周期不少于1年,且须包含从高寒—高温—高寒的试验次序("两冬一夏");验证材料留存期限不少于6年。

未完成全部研发测试验证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公告》。未按要求进行测试验证、测试验证不充分或提供虚假验证材料的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予公告。

营销宣传须如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压实

征求意见稿对汽车生产企业的营销宣传行为作出明确约束,要求企业真实客观开展营销宣传,不得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使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场景来宣传产品功能,不得诱导驾驶人忽视安全驾驶责任。

在告知义务方面,企业须编制简洁易懂的使用说明书和用户培训材料,完整准确告知产品创新设计的正确使用方式、功能边界、使用条件及应急处置方法,不得隐瞒创新设计存在的技术局限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为创新设计涉及的系统和部件购买产品责任险。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企业须主动开展调查分析,并在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交通事故调查时,及时提供数据和技术协助。

完善汽车产业链后端规范

在强化前端产品准入的同时,中国四部委发布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规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报废汽车零部件的循环利用。

文件提出,支持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汽车的“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交售给通过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再制造企业。再制造企业收购的种类需与自身业务一致。

同时,文件明确设定了回收禁区,不得回收尾气后处理装置进行再制造。对于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零部件,必须作为废料交售给冶炼或破碎企业,以确保环保标准与产品质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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