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财经

☰ 搜索

质押代币与回购计划获SEC员工答复

SEC 发布加密资产常见问题解答,细化证券法适用标准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司金融部于 9 月 25 日发布了一套新的常见问题解答(FAQs),进一步阐释了联邦证券法如何适用于加密资产。该指南是对委员会此前 3 月发布的解释性声明的补充。

需要明确的是,该指导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且未经委员会正式批准或否决。这些 FAQs 并未改变现有法律,也未创设新的法定义务。

质押收据代币:作为凭证而非证券

SEC 工作人员指出,部分质押收据代币可能符合“数字工具”而非“证券”的定义,其作用类似于证明对底层数字商品所有权的收据。在某些情况下,此类质押收据代币本身也可被归类为数字商品。

如果由基于协议的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发行的质押代币与功能性密码系统的程序化活动挂钩,且其价值源于供需动态,则可将其分类为数字商品。

代币回购:语境至关重要

公司金融部表示,宣布针对已运行的加密网络进行代币回购,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相关代币被视为投资合同的一部分。然而,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尚未投入使用的网络,特别是在发行人将回购宣传为持有人收益来源的情况下。

项目的表述方式同样关键。工作人员强调,如果发行人将回购计划描绘为能为代币持有者创造收益或回报的行为,则该公告可能构成此类承诺。这对于那些试图借用上市公司资本回报话术的加密项目团队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警示。

将代币回购描述为“国库管理”、“供应缩减”或“协议资助销毁”,与将其宣传为“投资者收益”具有截然不同的含义和潜在法律影响。

其他关键考量因素

FAQs 还涉及持续开发与营销活动的界定。一般而言,仅鼓励现有功能的使用不构成管理层面的承诺;关于未来功能的泛泛而谈也可能不在此标准之内。然而,当促销活动直接将计划中的发行人活动与预期的投资者利润挂钩时,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指南还明确了在加密资产二级市场提供交易平台的角色。工作人员表示,交易平台仅在符合《证券法》第 405 条中“发起人”定义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发起人。SEC 不会仅仅因为平台促进了加密资产交易,就将所有二级市场平台视为发行人或发起人。

行业反响

该指导方针立即获得了加密行业部分人士的高度评价。Uniswap 创始人 Hayden Adams 称这些答案为“极具价值”。此次 FAQs 澄清了机构 3 月份对联邦证券法的解释如何具体应用于加密资产,包括功能性网络、质押收据代币以及可能构成投资合同的声明。